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克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母亲。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阜阳市百顺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5544P。
法定代表人:冯启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陶相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址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陈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杜成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梦,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克兰、张某2、张某1诉被告阜阳市百顺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陶相友、陈中、杜成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2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被告陶相友,被告杜成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百顺公司、陈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克兰、张某2、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17789.2元;2、本案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5日,被告杜成果约张俊法连续喝酒至2019年5月16日凌晨,导致张俊法严重醉酒。同时被告陶相友驾驶被告所有的皖K×××××号出租车载乘死者张俊法从颍州区颍州路菲比酒吧门口至目的地颍州区段桥南侧几百米原168停车场内,客运费用30元。但被告陶相友没有按照约定把张俊法运送至目的地颍州区段桥南侧几百米原168停车场内,而是将张俊法运送至离目的地还有几百米的地方,导致张俊法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损失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刑初5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为835964元,同时判决肇事方只承担损失618174.8元。余下217789.2元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出租车运营单位,负有安全将乘客运送至目的的义务,但被告陶相友并没有按照先前约定将乘客张俊法运送至目的地,属于客运合同未完全履行而导致张俊法死亡的侵权责任,张俊法的死亡与被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外,被告杜成果约张俊法喝酒至凌晨导致张俊法严重醉酒,而被告杜成果没有将严重醉酒的张俊法安全送至其家中,仍应对张俊法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三被告均应对原告未获赔偿的损失217789.2元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百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被告陈中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被告陶相友答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答辩人陶相友无侵权行为,与张俊法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对张俊法的死亡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杜成果答辩:一、杜成果非本案的侵权人,与张俊法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张俊法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二、杜成果主观上无任何过错,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三、张俊法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四、聚餐饮酒属于社会交往层面的情谊行为,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五、原告的各项损失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原告无权要求杜成果承担赔偿责任;六,不应将责任的范围无限扩大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被告杜成果约张俊法等人喝酒,张俊法喝了分酒器一壶半白酒,杜成果喝了两壶多白酒。酒后杜成果、张俊法两人又到颍州路菲比酒吧等继续唱歌喝酒。2019年5月16日凌晨,二人从酒吧出来,张俊法上了在酒吧门口等客的陶相友驾驶的被告百顺公司所有的皖K×××××号出租车,杜成果支付给陶相友三十元车费,让陶相友将张俊法送到颍州区段桥南侧几百米原168停车场内的住处,因两人住所方向相反杜成果乘另一出租车回家。陶相友将张俊法送到段桥红绿灯南100米处没有路灯的道路右侧叫醒车上睡觉的张俊法,让张俊法下车,陶相友驾车离开。张俊法醉卧在机动车道内,被张之兰驾驶的皖K×××××号普通低速货车刮撞碾压,致张俊法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之兰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俊法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损失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刑初5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为835964元,同时判决张之兰赔偿三原告70%损失618174.8元,余下30%损失217789.2元应由张俊法自行承担,现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陶相友系陈忠姐夫,皖K×××××号出租车系陈中租赁被告百顺公司的,租期2017年-2019年6月,租期快到时陈中将车辆交给陶相友经营,自己打工去了。车辆安装有行车记录仪,从2019年5月21日陶相友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被要求提供记录仪视频时至今陶相友未能将视频提供司法机关。
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杜成果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陶相友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邢初5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要好朋友之间喝酒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在社会交往中,相互关系无论如何,只有一起端杯喝酒,不特定的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责任自负的法律精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俊法和杜成果喝酒时与同饮者相互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张俊法处于危险境地。被告杜成果在自己已经饮酒过多情况下能将醉酒的张俊法送上出租车支付车费,指示出租车司机陶相友将张俊法送到颍州区段桥南侧几百米原168停车场内的张俊法住处,作为朋友的杜成果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被告杜成果无责不承担赔偿义务。被告陶相友接收杜成果车费同时接受张俊法搭乘出租车后和张俊法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负有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被告杜成果指示出租车司机陶相友将张俊法送到颍州区段桥南侧几百米原168停车场内,但是陶相友未到目的地只是将张俊法送到段桥红绿灯南100米处没有路灯的道路右侧叫醒车上睡觉的张俊法,让醉酒的张俊法下车处于危险境地,自己却驾车离开陶相友作为司机对于乘客张俊法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后陶相友未能提供行车记录视频证明事发情形就让人产生合理怀疑。陶相友作为司机对于乘客张俊法死亡民事上负有次要责任,张俊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过量饮酒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识,造成本案悲剧的发生在民事责任上张俊法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人民法院酌定被告陶相友对于张俊法自行承担217789.2元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即43558元(217789.2元×20%)。现张俊法已经去世,该赔偿权利由其亲属原告李克兰、张某2、张某1享有。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由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百顺公司将车辆出租给被告陈中,被告陈中将车辆交给自己姐夫陶相友经营存在过错。被告百顺公司、陈中依法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陶相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克兰、张某2、张某1损失43558元。
二、驳回原告李克兰、张某2、张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7元、减半收取2284元,由原告李克兰、张某2、张某1负担1784元、被告陶相友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于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