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谈榆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固洗涤剂厂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琴,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兆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兰州石化公司催化剂厂职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光平,甘肃金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谈榆萍与被告张兆强、张慧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谈榆萍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兆强、张慧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谈榆萍撤回对被告张兆强、张慧明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谈榆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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