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谈榆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固洗涤剂厂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琴,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兆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兰州石化公司催化剂厂职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光平,甘肃金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谈榆萍与被告张兆强、张慧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谈榆萍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兆强、张慧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谈榆萍撤回对被告张兆强、张慧明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谈榆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