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龙,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现住海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海城市GA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彦轮,系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剑利、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及其辩护人宋彦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龙于2021年3月17日17时许,酒后驾驶宝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海城市湘江宾馆附近,和他人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被海城市GA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龙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答辩情况
辩护人宋彦轮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龙于2021年3月17日17时许,酒后驾驶宝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海城市湘江宾馆附近,和他人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被海城市GA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龙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与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龙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