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巨和,男,回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温广志,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温超,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巨和与被告温广志、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于2021年6月1日向金巨和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逾期后金巨和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巨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