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91410400871760531R,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肖红利,女性,****年**月**日出生,410423197304262080,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李克阳,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25198910186011,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张峰,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23196712132053,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9141042376948506XH,住鲁山县张良;
被执行人:河南新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14104025843663045,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8)豫0411民初2085号判决,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一、河南新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47.366443万元【逾期利息(含复利)已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之后逾期利息(含复利)按年利率8.15625%及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结、计息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肖红利、李克阳、张峰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河南新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鲁山支行的账户25×××14存款357036.97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