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
负责人:任建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曲金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抚顺市顺城区站东街新华嘉园。
法定代表人:丛向秋,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均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本院依职权将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经过本院工作,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 行 长 王 东
执 行 员 王宝珠
执 行 员 田成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杨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