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景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程铁龙,系廊坊市广阳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跃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景申与被执行人李跃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100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90,000元,支付执行费5,90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100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慧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伟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