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天雨,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山东省高青县。
原告:陈召富,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住淄博市沂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召富与被告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召富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期交纳诉讼费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陈召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耿延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