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8号。 负责人:林昆,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张继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 被申请人:袁永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 被申请人:刘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 被申请人:陈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 被申请人:袁秀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继学、袁永芬、刘知明、陈飞、袁秀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于2021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4,804.1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继学、袁永芬、刘知明、陈飞、袁秀洪的银行存款34,804.1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 俊 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