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22042119661007473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二龙山乡富山村,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双台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刘清泉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鞍西检刑诉〔2021〕261号
指控
事实
2021年5月30日20时18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辽CLQ859号蓝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西区高占屯中国油联加油站门前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GA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铁东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朱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朱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
2021年5月31日,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朱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3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