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寿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丹凤城区。

被告:胡请圣,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朱寿生与被告胡请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胡请圣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寿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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