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伯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被执行人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民族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056028678F。
法定代表人龚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伯球与被执行人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225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伯球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合同纠纷款5238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5执9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