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杰,男,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方,男,住武强县。
被告:张祝安,男,汉族,住武强县。
被告:张红安,男,汉族,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强农商行)与被告张祝安、张红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武强农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