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王玉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原告杜江与被告王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杜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玉杰支付我购车款25000元;2.诉讼费由王玉杰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王玉杰是朋友关系。2019年1月6日,王玉杰给我出具购买×××东风菱悦小型客车的协议书,承诺车款25 000元于2019年4月6日付清。时至今日,王玉杰拒接支付我购车款,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王玉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6日,杜江作为甲方(卖方)与作为乙方(买方)的王玉杰签订买卖车辆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东南菱悦车,车号为×××卖给乙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为……,颜色为红,价格为25
000元;甲方必须保证此车无盗抢,……;从2019年1月6日前该车所出现的欠费、手续不全、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承担,自2019年1月6日后该车所出现的欠费、手续不全、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2019年1月6日前出现事故由甲方负责,在2019年1月6日之后由乙方负责。备注:×××车辆为分期方式付款,于2019年4月6日之前结清车款人民币25 000元。2021年1月19日,杜江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王玉杰给付购车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买卖车辆协议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玉杰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购车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杜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玉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王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杜江购车款25 000元。
如果王玉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王玉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610元,由王玉杰负担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杜江负担5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 东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朱 丹
书 记 员 胡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