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马士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任书霞(系马士迎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付新平与被告马士迎、任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士迎、任书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新平诉称,2018年7月21日,被告马士迎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款条,约定:今借到付新平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以上此款我定于2018年10月21日一次性还清。在2019年6月20日马士迎还原告3000元,剩下余款至今未给。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及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马士迎、任书霞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士迎于2018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付新平人民币(大写):壹万零仟零佰(小写):10000。以上此款我定于2018年10月21日一次性还清,我愿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欠款总额月息借款人:马士迎2018年7月21日”。2019年6月20日马士迎还原告3000元,余款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村委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马士迎借原告现金10000元,有被告出具借条,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及相应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应当从借款逾期次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士迎、任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付新平借款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逾期次日即2018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士迎、任书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富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