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有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中,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于珈,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国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有德与被告李国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胡有德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

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有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1元,公告费350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15641元,由原告胡有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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