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代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
被告:彭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彭光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代朝、被告彭光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胡代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943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所有的云L×××××号车辆为被告从华丽高速八德服务区运输土方到边凹2号弃土场,该工程于2020年初已全部完工,被告差欠原告运费未付,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欠条,金额总计9434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支付运费。
被告辩称
彭光见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只是被告没有拿到工程余款,无钱支付给原告。
被告彭润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6日彭润平向胡代朝出具欠条,载明:于2020年9月16日结算从2017年至2020年欠八德运输土方劳务费9434元,经双方协商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彭润平在欠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彭光见在欠条上签名并捺印。彭光见与彭润平系父子关系。另,2017年6月14日广西雄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彭光见(乙方)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华坪县新庄乡八德村华丽高速第八合同段新庄停车场土石方工程,工作内容包括清理现场、土石方开挖、装卸等等,工程价款采用单价包干决算,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等。2020年9月16日广西雄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彭光见(乙方)达成最终结算协议书(工程结算),载明:双方认可最终结算价款总额34564122.01元,甲方已支付乙方30752318.14元,剩余3811803元甲方根据业主资金拨付情况尽快支付给乙方,后续欠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1份,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彭光见提交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中间支付计量表、中间计量表、土石方2017.7月-2020.5月总收方、最终结算协议书(工程结算)复印件11页,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彭润平、彭光见以出具欠条的方式对胡代朝从事八德土方运费进行了结算确认,彭润平、彭光见差欠胡代朝运费9434元一直未支付,胡代朝请求彭润平、彭光见支付运费9434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润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彭润平、彭光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代朝运费94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彭润平、彭光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