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李长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广伟与被告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广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长江给付原告借款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3月份李长江因收轮胎缺资金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后来还了一部分,尚欠17600元,当时约定一个月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4月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7月30日还清,此款至今未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李长江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伟与被告李长江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伟借款17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被告李长江负担,与上款同时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