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姜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霍丽丽与被告姜树峰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霍丽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霍丽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