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付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超,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