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上诉人李小亮因与被上诉人唐宝良、王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05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2021)京02民终10569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0 834元,由李小亮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5 417元,由李小亮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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