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上诉人李小亮因与被上诉人唐宝良、王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05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2021)京02民终10569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0 834元,由李小亮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5 417元,由李小亮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