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兴。
被告:张志星。
被告:张远见。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兴诉被告张志星、张远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于2021年6月8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陈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