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晓飞,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继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王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世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继先、王丽丽、王世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1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