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镌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粤0507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91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龙头村民委员会等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海凌
执行员 林展鹏
执行员 张悦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育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