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5469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075栋房屋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