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中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旗,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郭顺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黎中义与被告郭顺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黎中义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中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中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黎中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录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年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