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
被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5292XJ。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刘某,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1257948641419。
负责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住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某、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卡力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