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宝利,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马长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宝利与被告马长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长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宝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3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的欠款利息282.75元(自2018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13000元÷12个月×6个月=282.75元,并要求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以上合计13282.7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0月份承包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镇梁西村李继和家蒙古包整体建设工程,被告将直径为20米的蒙古包顶钢架结构电焊工程承揽给原告。2018年5月份,原告完成电焊工作,被告欠原告13000元承揽费未给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钱,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13000元,欠款人为被告马长远,并承诺2018年9月末还款。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给付上述欠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加工承揽关系,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却违约不予给付承揽费用。被告拒绝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长远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王宝利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被告马长远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马长远在2018年6月26日欠原告王宝利焊包工程劳务费及工人工资13000元,并约定2018年9月30日归还。被告马长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马长远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长远于2017年10月份承包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镇梁西村李继和家蒙古包整体建设工程,并将直径为20米的蒙古包顶钢架结构电焊工程承揽给原告王宝利。2018年5月份,原告王宝利完成电焊工作,被告马长远并未支付13000元承揽费。在原告王宝利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马长远于2018年6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金额为13000元,并承诺2018年9月末还款。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支付承揽费,故原告王宝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经审查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庭审查明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王宝利按照被告马长远的要求完成了电焊工作,并交付完工,故原被告双方的承揽关系成立。但作为定作方的被告马长远并未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以书写的《欠条》间接证明了双方的承揽关系,故对原告王宝利主张的承揽费予以确认。被告马长远应当支付原告王宝利承揽费13000元,原告主张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被告未按时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长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宝利13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6元,减半收取计66.03元,由被告马长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