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家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马立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家平与被申请人马立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马立新2020年7月6日申请对刘家平名下价值99820.63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云2901执保2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刘家平名下价值99820.63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290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马立新的诉讼请求。为此,刘家平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刘家平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家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刘家平名下价值99820.63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