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有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周鸿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有珍与被执行人周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6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周鸿贵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程有珍借款150000元。因周鸿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程有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8月11日,查明被执行人周鸿贵有银行存款6798元,本院已扣划6798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674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查到相关登记资料。 三、2021年6月21日,向潢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到相关登记资料。 四、2021年6月21日,向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潢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查到相关登记资料。 五、2021年6月2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周鸿贵拒不履行义务,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拟对被执行人周鸿贵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拘留未能实际实施。 八、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九、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今日头条弹窗发布。 十、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截止目前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请求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对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异议,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再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679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尚余14325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邬志江 审判员 姚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文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