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吴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要求追加实际借款人王喜春为本案被告,但因王喜春涉嫌经济犯罪正在侦查中,需向其核实该案的具体情况以确定本案的性质。故本院认为原告民事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尚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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