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海廷。
被执行人王金洲。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李海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金洲名下银行存款9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