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邓强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邓强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欧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邵启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欧桂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林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梁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岑晓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港区。 被执行人岑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欧莲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潘金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港区。 被执行人陈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港区。 被执行人谢家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被执行人潘国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刘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执行人李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王泽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广东省茂名市港区。 被执行人谢胜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被执行人欧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 被执行人黄展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潘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潘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邓喜强、邓强雨、欧卷平、欧桂强、林冠杰、梁聪、岑晓惶、岑晓辉、欧莲花、潘金俊、陈文斌、谢家俊、潘国元、刘伟东、李福林、王泽鸿、谢胜昌、欧江**、黄展钦、潘海亮、潘万华罚金刑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邓喜强应依法缴纳罚金1,000,000元、邓强雨应依法缴纳罚金100,000元、欧卷平应依法缴纳罚金100,000元、欧桂强应依法缴纳罚金100,000元、林冠杰应依法缴纳罚金50,000元、梁聪应依法缴纳罚金12,000元、岑晓惶应依法缴纳罚金40,000元、岑晓辉应依法缴纳罚金60,000元、欧莲花应依法缴纳罚金40,000元、潘金俊应依法缴纳罚金40,000元、陈文斌应依法缴纳罚金50,000元、谢家俊应依法缴纳罚金10,000元、潘国元应依法缴纳罚金35,000元、刘伟东应依法缴纳罚金25,000元、李福林应依法缴纳罚金15,000元、王泽鸿应依法缴纳罚金20,000元、谢胜昌应依法缴纳罚金10,000元、欧江**应依法缴纳罚金20,000元、黄展钦应依法缴纳罚金20,000元、潘海亮应依法缴纳罚金13,000元、潘万华应依法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查询了邓喜强、邓强雨、欧卷平、欧桂强、林冠杰、梁聪、岑晓惶、岑晓辉、欧莲花、潘金俊、陈文斌、谢家俊、潘国元、刘伟东、李福林、王泽鸿、谢胜昌、欧江**、黄展钦、潘海亮、潘万华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三、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四、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情况。五、因邓喜强、邓强雨、欧卷平、欧桂强、林冠杰、梁聪、岑晓惶、岑晓辉、欧莲花、潘金俊、陈文斌、谢家俊、潘国元、刘伟东、李福林、王泽鸿、谢胜昌、欧江**、黄展钦、潘海亮、潘万华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连坤 审判员 李晓雷 审判员 张忠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