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地址:贵州省麻江县凤凰大道西侧十字交叉口供电大楼。
负责人:陈俊。
委托代理人:吴寿瞻。
委托代理人:张祥国。
被执行人:杨春喜,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杜天琴,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诉与杨春喜、杜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35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9306.0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6.00元、执行费64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天琴在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为62×××75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杜天琴在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为62×××75的账户资金60714.0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