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婴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经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伟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鹏,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恒鼎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曹庄管理区农业总公司第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桂棉,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婴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鼎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2021年7月12日,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婴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婴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婴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