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煜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裘都西街北。
法定代表人:孙晓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桦,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秋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煜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玲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1年7月7日,原告河北煜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河北煜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河北煜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