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刘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丁晓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青岛万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和源路36号3号楼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321510423X。
法定代表人:李炳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万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A27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990055365。
法定代表人:刘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秀兰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印、丁晓平、青岛万城物资有限公司、青岛万城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1250万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印、丁晓平、青岛万城物资有限公司、青岛万城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1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