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亚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赵亚旭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赵亚旭应当缴纳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9.58万元。因义务人赵亚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该案于2021年4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6月18日到河南省焦作监狱向被执行人赵亚旭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赵亚旭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赵亚旭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赵亚旭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向不动产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亚旭的房产和公积金信息。 1、经向不动产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赵亚旭名下有一套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不动产权证号:宝丰15002429、宝丰15002430)的房产,本院已委托宝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暂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赵亚旭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赵亚旭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6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亚旭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史建榕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孟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