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消防队职工,住林口林业局。

被执行人:鄂某某,男,汉族,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消防队职工,住林口林业局。

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消防队职工,住林口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鄂某某、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鄂某某、崔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7518执4号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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