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亚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 被告:王正奎,男,汉族,住北票。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亚娟与被告王正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毕亚娟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正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正奎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亚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亚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