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
被执行人:曹某,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湘0423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26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信息登记。2021年9月18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于2021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曹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