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红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申请执行人:杨正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苏宏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王静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郭红林、杨正科申请执行苏宏辉、王静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5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宏辉、王静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郭红林、杨正科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08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宏辉、王静波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向被执行人苏宏辉、王静波传唤(电话联系)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苏宏辉、王静波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到确山县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房地产事务中心查有房产、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09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静波名下位于确山县的房产(产权证号:20××03),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2021年09月18日,申请执行人郭红林、杨正科与被执行人王静波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静波于本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郭红林、杨正科工程欠款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2000元整);申请执行人郭红林、杨正科只对被执行人王静波名下位于确山县的房产(产权证号:20××03)进行查封,等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再予以解除该房产的查封,其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采取,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截止2021年09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郭红林、杨正科已实际受偿12000元。
后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于2021年09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5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宏辉、王静波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