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方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方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赡养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