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花不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武慧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郭花不留与被告武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花不留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告武慧林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武慧林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告武慧林名下的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原告郭花不留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陕KXXX**),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金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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