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贞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何海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陈贞安申请执行何海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贞安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海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陈贞安报酬款1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海源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海源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海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陈贞安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海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