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建设里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11AF8N。
负责人:唐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飞,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东县支行员工。
被告:桂东县玲珑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敖山村船皮坳组恒大房产101、10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70771692267。
法定代表人:李克纯。
被告:桂东县玲珑王茶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玲珑王国际大酒店15楼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7666325098E。
法定代表人:黄赫鹰。
被告:李克纯,男,1983月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徐礼霞,女,1979月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桂东县玲珑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桂东县玲珑王茶叶开发有限公司、李克纯、徐礼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于2021年8月2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85元,减半收取884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