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宗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执行人:盛金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张宗奎申请执行盛金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宗奎在本案立案前已在本院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宗奎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闻传崇审判员吴建国 审判员 熊   建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洪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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