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格物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7层1705、1709号。
法定代表人:屠建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长江,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格物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原告四川格物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