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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