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久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镇。
被执行人:张凤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镇。
审理经过
王久山与张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将被执行人张凤海所有的位于梅河口市杏岭镇保林村关山,11林班18-2小班,林权证号为2200212114号,面积2.87公顷林地一块;位于梅河口市杏岭镇保林村关山,11林班17小班,林权证号为2200212114号,面积4.07公顷林地一块作价103,555.7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久山抵偿,故此结案。
特此通知。